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洛桑边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523民初26-1号
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桑边旦,男,藏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洛桑扎西,男,藏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达桑,男,藏族,1997年5月1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桑日。
次仁旺久,男,藏族,1992年6月9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男,藏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边巴扎西,男,藏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洛桑次旦,男,藏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扎西罗布,男,藏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益西旦增,男,藏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旦增多吉,男,藏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男,藏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旦增贡觉,男,藏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男,藏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诉讼代表人:洛桑边旦,男,藏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男,藏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西藏桑日县。
原告洛桑边旦、****等十三人诉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藏0523民初26号民事裁定,扣留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的36743元款项,期限为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被扣留的36743元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十三个被申请人支付了工资款36743元,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扣留的36743元款项。
案件申请费387.4元,由申请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成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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