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1
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523民初27号
原告:吾***,女,藏族,住桑日县。
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吾***与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吾***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目前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义务关系明确。经本院调查得知,被告在桑日县财政局有未支取的工程款,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案件结案后出现执行难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桑日县旅游公厕建设项目中的1780元款项,期限为三个月。
案件申请费37.6元,由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被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成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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