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1129民初599号原告卢长幼诉被告*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4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29民初599号
原告:卢长幼,男。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为、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美公司)买卖合同纠份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卢长幼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长幼以被告绿茵美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长幼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卢长幼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绿茵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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