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17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81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际中心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福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应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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