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81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际中心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福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应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