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Ⅱ工区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4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603号之一
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被告: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Ⅱ工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路1699号。
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Ⅱ工区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Ⅱ工区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卡(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Ⅱ工区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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