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1民初762号
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敢壮大道西侧定律物流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KBH7Q89。
法定代表人:*金钗。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服务楼西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72228318。
法定代表人:卢旭。
被告:林土,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土、凌富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百色市田阳县唐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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