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明,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5856319。
原告魏名坦与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欠款已支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名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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