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上海普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普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普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1,0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普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51,01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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