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666号
原告:***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原告***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特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特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胡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100.1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