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1579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椿木乡田家村,居住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新二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坛同镇蜂子岩村,居住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
被告: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
第三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北路四巷。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公园路,居住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全新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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