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锦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北四巷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荣,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47号得源峰大厦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被上诉人):新疆锦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锦江之星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一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天一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一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爱丽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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