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天明与成作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22民初3490号
原告:段天明,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成作文,男,汉族,50岁,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
被告:***,男,40岁,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
被告:宁夏亘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城A区9号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路锦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段天明与被告成作文、杨银攒、宁夏亘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2018年10月29日,原告段天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天明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段天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