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7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1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1幢1单元9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工行、招商银行两个账户,但该两个账户只有极少存款余额,且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并查封两处房产,两处房产在银行设定抵押,股权也难以处置,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思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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