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洪炎与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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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1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室-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洪炎,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南新嘉源茶酒副食品市场B区10幢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50890G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上诉人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6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关联性,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至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依据是其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约定由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尾部甲方栏处有被上诉人签字,乙方栏处加盖有原审被告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印章和经办人签字,合同第九条第三项列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作为该合同的承租方(乙方),并加盖有上诉人印章。被上诉人冷洪炎户籍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原重庆市璧山县)辖区。本案中,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冷洪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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