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告: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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