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2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02财保460号
申请人苏先锋,男。
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先锋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河区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项目中的工程款XX元予以停止支付三年。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所有的奥迪皮小型轿车一辆(蒙CXX)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苏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河区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项目中的工程款XX元予以停止支付三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奥迪皮小型轿车一辆(蒙C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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