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4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24民初31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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