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9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全部执行费用。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于2018年8月1日上门寻找被执行人;4、经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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