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02民初980号
原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潘小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