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7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3262号******
原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胜利广场中环城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住册地合肥市新站区五洲商城D区2幢413室。******
法定代表人:连中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被告经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内,依法应当由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注册地虽然在本院辖区,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该公司已经在肥西县桃花镇工业区同福石材城内经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肥西县,该法人的住所地为肥西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合肥中岗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童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