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3-12-02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2701,组织机构代码77736713-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工商登记地点在合肥市××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装修装饰合同的履行地在安徽省金寨县,第一被告***的住所地也在安徽省金寨县,故金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在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该院已经受理本案。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该案应当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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