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1-13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蜀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合肥市。
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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