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24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浦发公司)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10月15日,合肥浦发公司从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承包”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工程”。2009年12月24日,合肥浦发公司将该工程施工和决算等事宜全权委托给***。***在该工地从事钢筋工,至工程结束合肥浦发公司仅支付工资2000元,尚欠工资5610元。工资在2011年向合肥浦发公司项目部索要时,由工地负责人***对账后出具证明一份,并加盖有项目部公章。要求合肥浦发公司、***支付工资款5610元。
合肥浦发公司在原审中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是合肥浦发公司员工,也无项目部印章,***应当向***主张权利。合肥浦发公司以***涉嫌诈骗为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不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未予答辩。
原审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合肥浦发公司与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签订《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12月24日,合肥浦发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全权处理涉及上述施工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又聘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办理具体事务。***在该工地从事瓦工,至工程结束合肥浦发公司共欠***工资5610元。2011年12月9日,***向合肥浦发公司项目部索要工资时,***对账后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欠***瓦工工资5610元,并加盖有合肥浦发公司梅山宾馆项目部公章。另查明:***以项目部名义从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借支工程款合计238万元,而在2010年11月17日***与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决算时工程款总额为235.99万元。***曾于2013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诉合肥浦发公司,因合肥浦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申请撤诉。
原审审理认为:合肥浦发公司授权***处理合同相关事宜,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合肥浦发公司梅山宾馆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欠***工资款,本应由合肥浦发公司清偿,但因***在借支全部工程款后,既不向合肥浦发公司报账,又不向工人支付工资,违背了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故此款应由***承担给付责任,合肥浦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浦发公司辩称该案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同时,合肥浦发公司向辩称***涉嫌诈骗,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与***追索劳动报酬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合肥浦发公司不能以此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5610元,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宣判后,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是上诉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依据***出具的证明,认定本案的事实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支付欠款。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与解后明等人起诉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系在同一施工工地中发生的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纠纷。且解后明等人诉讼的案件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中认定:浦发公司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后,将工程转***承包,并授权***全权处理涉及本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且浦发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聘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办理具体事务,而由***出具给***拖欠工资的证明中不仅有***的签名而且加盖了浦发公司梅山宾馆项目部公章,因此,对于欠款的真实性应予确认。***全额领取了工程款,未能支付***工资款5610元,理应承担清偿责任,浦发公司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浦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德明
审判员尚滨
代理审判员魏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先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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