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22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六民二终字第000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浦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诉称:2009年10月15日,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将”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工程”发包给浦发公司。2009年12月24日浦发公司授权***全权处理涉及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在施工中,***使用***的装潢材料。2011年11月20日,经结算被告方尚欠***材料款41708元。现要求浦发公司、***立即支付材料款。
浦发公司辩称:***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不是浦发公司的员工,公司项目部也没有公章。***应该向***主张权利。
一审查明:2009年10月15日,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将”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工程”发包给浦发公司。12月18日浦发公司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同月24日浦发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全权处理涉及本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本委托书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共同组成部分”。此后***全权负责施工直至工程完工。期间,***聘用***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办理具体事务。2011年11月20日,经***与***对账,比除已付材料款,下欠41708元。随后由***书写证明一份,证明下欠材料款41708元,并加盖”浦发公司梅山宾馆项目部”印章。另查明:***不是浦发公司员工,与该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亦无任何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浦发公司与安徽梅山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浦发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其与***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对外没有约束力。浦发公司授权给***,全权处理涉及本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且***已实际履行了代理行为,双方应属代理关系。浦发公司在向***授权之前,不对其资质进行审查,授权后又不对工程及代理人进行监管,放任自流,故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委托人浦发公司承担。浦发公司梅山宾馆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欠***装潢材料款41708元,应由浦发公司清偿,但因***在全部借支工程款后,既不向委托单位浦发公司报账,又不向材料供应方支付材料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此款应由***承担给付责任,浦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浦发公司辩称梅山宾馆项目部公章不是公司所刻,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装潢材料款41708元,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浦发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给付欠款。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发公司在承接梅山宾馆B楼装饰改造施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并授权***全权处理涉及本合同的施工及工程决算等事宜。在该工程具体施工中,***向***施工工地运送装潢材料,经对帐,除已付材料款外,尚欠***41708元,***应对该材料款承担还款责任;浦发公司没有对***的资质进行审查而将该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应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浦发公司上诉称应由***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萍
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磊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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