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3058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47056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宗兴,江苏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2304J,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10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701元,由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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