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6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财保***号
申请人: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英,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诺鼎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磊诺鼎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铁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及中铁四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中的存款924400.68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磊诺鼎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24400.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诺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泉支行)的存款924400.68元予以冻结。
二、如本裁定第一项保全措施冻结的存款不足924400.68元的,就不足的金额部分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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