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常州铭杨化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4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常州铭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前圩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72号13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铭杨化工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查看更多常州铭杨化工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常州铭杨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