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3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9135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系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二期码头作业过程中受伤,争议事项发生地点为沿海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原告系货运机动车辆驾驶员,事发时驾车在嘉兴市码头装运货物,装运过程中因货物掉落,致原告左下肢等损害,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811135.53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发地点在港口码头,事发过程系在货物装运作业中,致损因素系车载货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不符,所以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被告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嘉兴市乍浦港口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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