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3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9民初7986号
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38671.11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938671元为基数支付2012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期间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北京市延庆区启动电动出租车试点项目,电动出租车充电站选址于火车站北广场西侧。2010年10月被告委托原告对选址的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工程内容为平整场地、渣土外运、土方回填。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垫资按照原告要求的时间、质量完成了工程任务,并交付被告使用。施工期间双方协商了合同内容,但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工程交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直到2016年被告委托北京君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938671.11元。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进行施工,被告应该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原因怠于工程结算,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建筑施工的事实,同意按照结算书上确定的工程造价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但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付款没有进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1、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文件“延庆区交通局关于延庆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项目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证实该项目是由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证据2、延庆火车站北广场结算审核报告,证实双方约定的工程量以及结算价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延庆区启动了北京市纯电动出租车试点项目,要求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2010年10月,配套建设的纯电动车出租车充电站最终选址于火车站北广场西侧,急需尽快完成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为入冬前完成充电站建设做好场地支持。该项目最终委托了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主要内容为垃圾外运、土方回填、场地碾压等。2011年3月份,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后,被告延庆区交通局委托北京利君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告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经审核,该项工程审定金额为938671.11元。被告延庆区交通局在2016年12月15日召开的《延庆区交通局关于延庆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项目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了由被告延庆区交通局向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费用。因该笔工程款迟迟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延庆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承认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对延庆区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项目施工事实,故对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被告延庆区交通局于2010年委托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延庆火车站北广场场地平整项目进行施工,原告于2011年3月份按期完工,并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因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亦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纠纷。现双方均认可工程款金额的审定结果,故被告应按照审定数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38671.11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项逾期利息未做约定,庭审中,原告也未就利息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十三万八千六百七十一元一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宇

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