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02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延民(商)初字第01578号
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阜高营村西20米,注册号:1102290114768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世外桃源创意园B栋107-110,注册号:4403011063613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东,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聚龙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聚龙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本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聚龙源公司诉称:2013年6月7日,亿聚龙源公司与本果公司签订了里炮村配饰设计合同。由被告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室内空间设计图纸完成圣达菲小镇的样板间、销售中心、售楼处的配套饰品供货和现场陈列摆放,合同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亿聚龙源公司向本果公司支付设计费12万元。由于被告公司提供错误的地址,打电话也通知不到,导致亿聚龙源公司无法向其提供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以及做出书面指示,本果公司属于违约,由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甚至无法通知本果公司解除合同(2015年1月14日亿聚龙源公司曾向本果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退回),且被告公司未向亿聚龙源公司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亿聚龙源公司怀疑本果公司有意躲避,想以此吞并亿聚龙源公司的12万元设计费。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亿聚龙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本果公司退回设计费12万元。
被告本果公司辩称:本果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任何费用。亿聚龙源公司和范总的公司是合作关系,本果公司和范总是好朋友。亿聚龙源公司是建筑方,范总的公司是做装饰设计,本果公司是做软装设计的。双方是经范总介绍的,范总公司给亿聚龙源公司的房子提供装饰设计图纸,本果公司从范总处收到了范总公司设计的圣达菲小镇的设计图纸,本果公司又将软装设计图纸和设计好的电子文件发给范总公司,即第一个阶段深化方案设计阶段本果公司已经完成了。本果公司收到货款后就按照平面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也去美国进行了考察,选定样品等等前后为此事花费大量精力和钱财。后听说亿聚龙源公司因没有相关规划手续而不能继续施工,本果公司一直等到现在。此过程中,本果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2014年10月份,亿聚龙源公司的曹总曾多次给本果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无法协商一致。亿聚龙源公司给本果公司的12万元属于定金,现在亿聚龙源公司随意解除合同,定金按法律规定不能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亿聚龙源公司(甲方)与本果公司(乙方)签订了里炮村配饰设计合同,由本果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室内空间设计图纸完成圣达菲小镇的样板间、销售中心、售楼处的配套饰品供货和现场陈列摆放,合同价款3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亿聚龙源公司应向本果公司提供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及效果图的电子文件(方案设计前提交),设计的总体要求或设计任务书的书面文件(方案设计前提交)和各阶段设计确认文件的书面文件(各阶段设计提交后提交)。在深化方案设计阶段,本果公司应向亿聚龙源公司交付电子文件1份、A4文本文件2份(提交日期为委托方书面通知开始设计工作并收到第一笔款后30个工作日内)。在深化清单设计阶段,本果公司应向亿聚龙源公司交付电子文件1份、A4文本文件2份(提交日期为委托方确认概念设计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产品放样设计阶段,本果公司应向亿聚龙源公司交付电子文件1份、A4文本文件2份(提交日期为委托方确认深化设计阶段并收到深化设计阶段设计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最后是后期服务阶段,是一些现场指导性工作。付费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40%作为定金,12万元;深化设计和清单设计完毕,委托方审核确定后五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40%,12万元;委托方装饰工艺品跟踪生产完毕后,委托方确定验收后五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6万元。甲方责任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设计需求资料。乙方责任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结合项目的品质、预算要求、各项会议结论及甲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设计。2013年6月20日,亿聚龙源公司向本果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0%的定金12万元。2015年1月26日,亿聚龙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设计合同,本果公司返还12万元设计费。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中涉及到的里炮村的圣达菲小镇的样板间、销售中心、售楼处项目没有实际开展,尚处于设计谋划阶段;双方就如何送达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未有具体约定。本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注册地和法人变更备案通知、通话清单、范总提供给本果公司的房屋平面设计图纸、网易邮箱电子邮件往来截图(机票订购、签证办理、航班信息、酒店预订、电子文件等等)、家具及效果图照片、设计方案材料、里炮项目工地照片。亿聚龙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本果公司变更了注册地址、法人,但没有通知亿聚龙源公司;通话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范总提供的图纸、网易邮箱内容、家具及效果图照片、设计方案材料均与亿聚龙源公司无关,关联性不认可;工程照片不认可,***拆迁了,该照片与亿聚龙源公司无关,公司并没有进行实体性施工。经调解,双方提出了具体的和解意见,但关于退款的数额双方差距较大,无法协商一致。
上述事实,有亿聚龙源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支票存根、转账凭证、EMS寄件人联、解除合同通知书,本果公司提供的变更备案通知书、通话清单、房屋平面设计图纸、网易邮箱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家具及效果图照片、设计方案材料、工地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本果公司和原告亿聚龙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设计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定金应为6万元。根据本案的设计合同约定,本果公司应当在委托方书面通知开始设计工作后才能开始工作,且本果公司并未证明所谓的“范总”曾受亿聚龙源公司的委托向本果公司提交任何设计材料,故本果公司的工作是其自行开展所做,不能以此主张所谓的损失。亿聚龙源公司主张本果公司提供错误的地址导致无法向本果公司送达相关文书,但双方均认可就如何送达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未有具体约定,亿聚龙源公司也并未证明自合同签订后一年多来自己曾向“错误的地址”送达过设计材料。且经双方确认,合同中涉及到的里炮村的圣达菲小镇的样板间、销售中心、售楼处项目没有实际开展,尚处于设计谋划阶段。故亿聚龙源公司认为本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亿聚龙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本果公司退还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六月七日签订的里炮村配饰设计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本果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北京亿聚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