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8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民终13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西路。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运为与被上诉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继泽
审判员马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翔
书记员孙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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