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1民初8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051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45540057(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案件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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