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宏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7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百丰商贸中心东单元二十五层2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鲁燕,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办公场所均在济宁市任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移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莘县辖区,依据上述规定作为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