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7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171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龙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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