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3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28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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