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28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