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1
***与**、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民一初字第90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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