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1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亚林,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九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01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注册地确在成都市武侯区,但被上诉人据以起诉和要求上诉人履行的基础合同的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已超过3000万元,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成都华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仅是请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部分合同约定的行为,并不涉及财产标的,故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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