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洁能(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华冠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翟鹏,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能(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洁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660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油洁能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系因被上诉人交通投资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被上诉人交通投资公司享有追偿权因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担保责任,其与上诉人的追偿权纠纷应属于《保证合同》项下的纠纷,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争议纠纷方式由民生银行所在地法院进行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交通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因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请求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而提起诉讼,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中油洁能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并非因履行《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合同纠纷,上诉人中油洁能公司关于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