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5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4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号楼501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18]第007号裁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天朗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对此生效裁决书不予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又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作出中止裁定书,裁定中止此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继续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保全银行账户存款341000元,并依法发放与申请执行人。随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交继续对被执行人保全房产的拍卖申请,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在依法对保全房产进行审查时,多位第三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拍卖房产的执行异议,此异议正在审查之中。2018年11月1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裁定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18]第007号裁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仲字[2018]第007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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