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甘10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住所地甘肃省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由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9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现已自动履行清本案案件款。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环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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