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开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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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财保133号
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常开国,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18-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4413664384。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董事长。
申请人***、常开国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890298.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开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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