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211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湖北吉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19元,减半收取1956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