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江南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3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4125号
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龙街道高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江南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26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文斌。
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江南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56元,由原告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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