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4民初2064号
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红海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盘锦红海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764.50元,由原告辽宁龙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