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3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地,女,汉族,1975年7月19月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地、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4800元,执行费177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地、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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