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常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2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10229号之二
原告: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羔羊村东沿塘工业园区内(浙江桐化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0***716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常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935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常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乡桐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80元减半收取9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调解法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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