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嘉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1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6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嘉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横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毛许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嘉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南京嘉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分别预收上诉人戴正海案件受理费7260元、南京嘉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000元、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214.5元,由本院分别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吴勇
代理审判员付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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