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5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
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路。
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毛许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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