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28
扬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扬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露园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毛许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
委托代理人马**,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扬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甘晶
人民陪审员秦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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