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8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3255号
原告: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天柱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743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忠全,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安徽国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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